體育署署長林德福今天針對個人會員資格、理監事改選及會員大會召開、團體會員開放等3大重點召開記者會說明。 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張芮瑜/攝影 分享 facebook 針對國民體育法修法及特定團體改選之後續待辦事項,就體育署研擬之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,各界提出部分疑問,體育署署長林德福今天針對個人會員資格、理監事改選及會員大會召開、團體會員開放等3大重點召開記者會說明。會員入會經理事會審查,係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、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5條均規定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15日前,審定會員之資格。體育署強調,國體法修正通過後,在開放人民參與的精神下,只要是具有我國國籍及年滿20歲的自然人,依規定繳交會費後,原則皆可加入協會,審查係屬必要完備之程序過程,協會無拒絕人民加入會員之空間。改選作業依人團法進行,定期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,現在配合國體法,需於半年內召開2次會員大會,如果新增會員人數較多者,尚需先辦理會員代表之選舉,於短時間內要開3次以上會員大會。另外,章程修訂至少要1/2以上會員出席,出席會員2/3同意,始得通過章程修訂。依修正後的國體法,在該法通過後6個月內要完成所有程序,如果未設定一個統一、合理期限,輔導協會改選節奏,恐難促使相關作業在法定期限內完成,爰設定一個新會員加入特定體育團體之合理時間有其必要性。經體育署評估,如將期限設定於11月30日,已給予有興趣參與之民眾將近3個月的時間考慮,並給予選舉權保障,另權?特定體育團體審定會員名冊、聯繫及籌備召開會員大會等所需時間,應屬合宜。修正國體法不只個人會員是開放的,團體會員也是開放的。依國體法第38條規定,團體會員應包括地方體育會所屬單項運動委員會及各級學校,故特定體育團體對之亦應開放,但一般民眾如想擔任團體會員之代表,並競選或選舉團體會員理事,以之前即有參與該團體會員之事務,與渠等有隸屬關係應較合理。國體法已明訂團體理事、個人理事、選手理事之比例,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的運動選手理事,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1/5。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,均不得逾全體理事總額1/2。有關體育團體章程範本草案直接規範團體會員理事為17個部分,體育署草擬章程範本草案,係為了協助各團體改選順利,考量理事之代表性,並利多元參與。林德福表示,初步規範理事名額建議不超過35人,如以35人來考量,當然必須先行告知各體育團體,團體會員理事17人為其上限,本章程範本僅為行政指導,實際狀況仍尚須視各體育團體屬性予以通盤考量,並非保障、護航,並予敘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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